各区县人民政府、哈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2020〕42号)、《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11号)等关于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哈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哈政办发〔2020〕37号)的相关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全面建立全市信用承诺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教育、法律等社会服务行业自律意识和行业管理;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使用范围
(一)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本市区域内向各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事项申请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其他各类组织和自然人;医疗卫生、教育、法律、金融等行业从业人员。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单位
1.具有监管工商、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建筑市场、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调查、会计和广告、中介服务业、家政、环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消防、文化、体育、旅游、劳动用工、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教育、法律服务等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
2.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3.主管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
4.其他根据国家、自治区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
5.在城市政务服务大厅实行信用承诺全覆盖。
(三)信用承诺制度的类型
1.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由各级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各自权限,研究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申请人按告知承诺书格式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市场主体在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报材料欠缺时,主管部门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申请人补正补齐所欠缺材料后,予以办结。
3.证明事项告知型信用承诺。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进行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向其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予以办理。目前根据《自治区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新政发〔2021〕58号)要求,哈密市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其中14项改革事项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
4.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市场主体在自建网站和“信用哈密”网站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招投标、业绩公示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践诺履约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律师、金融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行业从业人员作出承诺,加强行业自律,严守职业道德,并在行业协会商会网站、部门网站和“信用哈密”网站上公示。
6.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应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修复型信用承诺模板按全国统一标准执行。
7.其他信用承诺。首错不罚型信用承诺等。
三、工作程序
(一)制定承诺工作细则及规范文本。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根据本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自行制定本行业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工作细则)及《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已制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及《信用承诺书》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与时俱进,调整制度规范及信用承诺书模板。《信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承诺人名称(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事由、承诺内容、违诺责任、承诺作出日期、承诺有效期、承诺公开类型等。
(二)作出信用承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行政相对人可在政务服务网、信用哈密网站(或信用哈密APP)下载信用承诺书,签订信用承诺书后,扫描或拍照上传政务服务网、信用哈密(或信用哈密APP)。为提高信用承诺信息采集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在办事窗口张贴信用承诺二维码,办事人员扫码,在线填写基本信息后,自动生成填写完成的信用承诺书,市场主体下载盖章后,拍照上传至二维码程序中,便于行政部门开展市场主体事中、事后履约情况监管。
(三)信用承诺归档。《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四)履约践诺记录。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形式全面记录各类约践诺情况,并通过哈密市信用信息处理平台反馈相关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建立完善的归集、推送、共享工作机制,将信用承诺信息和履约践诺情况信息全量上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履约践诺信息纳入联合奖惩清单,在分级分类中精准监管。
四、公开公示
(一)对于做出的信用承诺(可网上公示的),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均应推送到哈密市信用信息处理平台(即“双公示”信息平台)、“信用哈密”网站“信用承诺”专栏等集中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二)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附件1),以及各级政府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已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要求已建立和执行的承诺制,均需要在承诺事项发生后将承诺信息归集汇总上报。
(三)每月20日前请使用电子政务外网,登陆哈密市信用信息处理平台(即“双公示”信息平台,网址:172.16.1.153.8080/credit/)进行填报上传信用承诺信息,同时将信用承诺信息汇总表格(附件2、附件3)、信用承诺书(扫描后)报送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邮箱。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信用承诺工作机制,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信用哈密”网站公示。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监管和消费维权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规范会员行为。
(二)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让市场主体、行业从业人员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落实通报制度。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开展信用承诺、公示信用承诺情况进行第三方督查和定期通报,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